云南四日游 - 昆明旅游评价管理办法

2024-01-30 18:03 128 浏览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游客对旅游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旅游评价已经成为游客选择旅游产品的重要依据。昆明市作为我国著名旅游城市,旅游资源丰富,吸引了大量国内外游客。为了规范昆明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旅游评价的定义与作用

  本办法所称旅游评价,是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对旅游产品、旅游服务、旅游环境等方面的满意程度、意见和建议。旅游评价具有以下作用:

  1. 反映游客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和期望,为旅游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改进工作的依据。 2. 引导旅游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旅游产品的竞争力。 3. 建立游客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增强双方信任,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评价的内容

  旅游评价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旅游产品:包括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旅游交通等方面的评价。 2. 旅游服务:包括导游服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购物服务等方面的评价。 3. 旅游环境:包括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安全、旅游卫生、旅游环境等方面的评价。

  三、旅游评价的实施

  1. 旅游评价的实施主体为游客,旅游企业应主动为游客提供评价渠道,如设立评价箱、发放评价问卷、提供网上评价平台等。 2. 旅游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游客应对自己的评价内容负责。 3. 旅游企业应对游客的评价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四、旅游评价的处理与反馈

  1. 旅游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旅游评价的处理与反馈工作。 2. 对于游客的正面评价,旅游企业应予以及时肯定和鼓励;对于游客的负面评价,旅游企业应认真对待,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3. 旅游企业应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及时反馈给游客,增强游客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五、旅游评价的监督与管理

  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旅游评价的监督和管理,对旅游企业的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旅游评价信息平台,对旅游企业的评价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公示,为游客选择旅游产品提供参考。 3. 对于旅游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评价工作、弄虚作假等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六、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

  1. 旅游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旅游评价工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2. 游客与旅游企业因旅游评价产生纠纷的,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昆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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